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包管效劳事情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安排和省委、省政府事情要求,切实做好目今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自然资源包管效劳事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管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空间
加速体例各级领土空间计划,结合空间结构、控制性指标、基础设施等安排,充分考虑并合理结构城镇以及社区、乡村医疗卫生、防疫、应急避难等基础设施空间需求�?蒲О才叛拘约膊〉囊搅莆郎枋┛占�,优先在都会边沿地区的下风向选址。坚持高标准建设都会社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合理安排与都会居住社区相配套的卫生、养老、防疫、垃圾处理等用地。在乡村计划中留足乡村地区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空间。
二、包管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优先包管疫情防控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工业项目等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确保应保尽保。省级计划指标缺乏部分,疫情结束后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报自然资源部统一核销。
三、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按程序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赔偿安顿事情。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涉及计划调解的,可与建设用地报批同步治理;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结束后应恢回复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四、允许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ず煜�
凭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应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ず煜叩�,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按程序治理相关手续。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五、允许调解时间节点优化供地程序
经地方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调解土地出让时间节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疫情连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对已成交但至今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条约》的地块,经竞得人申请,《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条约》签订时间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对已签订《土地出让条约》但至今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条约中确定的开竣工日期顺延。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接纳划拨方法供地。
六、允许工业用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2019年11月1日后出让且已签订《土地出让条约》的工业用地,可按程序与主管部分签订变换协议,允许在1年时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条约的建设单位,可凭《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条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治理用地计划和工程计划许可手续。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允许书,可以治理不动产挂号预告挂号。
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强化资源要素包管,积极推动疫情防控阶段重大项目复工建设。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及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实时协调解决计划修改(调解)、用地指标、增补耕地、用地报批等问题,帮助企业扩大产能、转产保供,包管提升医护产品供应能力。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衡宇用途,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2个月�;Ю椭傅伎笊狡笠蹈垂じ床�,包管市场建设石料供应。
八、开辟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用地审批效劳“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专事专办、即来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强化“互联网+政务”效劳,落实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需提交纸质质料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质料后先行治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质料原件�?山幽捎跋癖榷缘确椒�,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九、优化便民便企效劳
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已经纳入省政务效劳网的事项全部实行网上治理。推广“互联网+不动产挂号”,在省政务效劳网不动产挂号专区宣布线上申请、预约操作办法等效劳指引,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全程网办”方法治理不动产挂号业务。通常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挂号业务,优先从快治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治理不动产典质挂号筹集资金的,即到即办,确保受理当天办结。
十、实施涉密基础地舆信息结果应急提供
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舆信息效劳需求,因疫情防控需要使用涉密基础地舆信息结果的,要按应急预案尽快完成审核与批复,实时无偿提供,并指导结果申领单位做好保密事情,在疫情结束后完善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6日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2253号